(五)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立案后限时上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有关执法监察数据按要求上报备案。
各地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专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执行。对公路铁路项目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执行。
各地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相关部门的联合制止查处函件以及向本级政府的报告资料,要按月汇总登记存档,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要求报备的,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不作为实施问责时的履职免责依据。
二、全面推进卫片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整改查处力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全面推进卫片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总结历次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强化整改查处及规范工作力度,确保卫片执法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实现国家层面“零问责”。同时,要着力抓好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卫片执法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丰富案件整改查处方式,强化案件查办力度。要切实履职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坚决整改查处到位。各地应积极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推进案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和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行为付出成本,让违法者付出代价,避免整改查处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对非法批地、违规出让、破坏耕地、侵犯群众合法利益、违反产业政策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参照《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予以公开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