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7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依法从严管理国土资源的工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预防和惩处国土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巡查预防体系建设,增强主动发现能力
(一)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预警能力。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97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二)建立土地专项巡查制度,完善全程监察发现机制。要根据本区域土地管理及开发利用状况,选择部分新上项目多、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驻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察,增强主动发现和形势研判能力,为强化监管和规范管理提供支撑。每年度,省厅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省级专项巡查。市(州)专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应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拓展信息发现渠道。要高度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密切关注媒体信息,规范“12336”举报电话运行,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拓展信息发现渠道,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地对掌握的重大违法线索及上级交(督)办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处置、回复。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负责部、省级交(督)办重大违法线索的实地核查。
(四)完善联合制止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行为予以坚决制止,依法依规及时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涉及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安监、煤监等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制止。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39号)等规定,书面函告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批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