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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加快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城市化建设进程,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50个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导向

  (一)基本原则。以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灵活务实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全面发展,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持续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产业的建设主体、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相关区政府是集体产业发展的责任主体。集体产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一部分,所获得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依法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发展导向。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围绕构建“两城两带、六高四新”创新和产业发展空间格局,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

  1、以研发、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为主,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高端产业。

  2、新兴商贸业态、金融、文化创意产业。

  3、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健康休闲等新兴生活性服务业。

  4、旅游、会展、现代物流和商务服务等潜力产业。

  5、综合配套商业、租赁住房等租赁产业。

  二、政策支持

  (一)规划指导。在与城市功能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由市、区规划部门指导、配合区、乡镇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集体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指标。集体产业用地规划纳入乡村规划进行整体研究和审批,具体集体产业项目规划手续由各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批。

  (二)用地政策。在符合规划、盘活存量、只租不售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发展集体产业可以按照占地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用地性质为农村产业用地。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须在国土资源部批准本市实施方案后,按计划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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