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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失效]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缴清。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全省及全市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催促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纳耕地开垦费,银行代收网点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3天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三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九条 原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以及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留成部分,统一用于耕地开垦和土地整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开垦工作所需的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缴入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的3%据实核拨,主要用于耕地开垦工作中的选址、勘察、测量、论证、竣工验收、耕地保护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补充开垦耕地后,经县(市、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自验后,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验收确认,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确认证明书。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落实“先补后占”原则,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有效面积,储备必要的耕地指标,除满足本地占补平衡外,剩余部分指标可按规定有偿转让。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市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自筹资金,根据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组织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或通过收购耕地指标的办法,收购各县(市、区)已开发完成并通过省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建立我市的耕地储备指标库,确保市区建设项目能实现“先补后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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