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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废止《揭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5日)废止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揭府[2003]56号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确保我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市土地整理中心协助做好全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制订耕地开垦规划。市、县(市、区)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平方米计):

  (一)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为20元;

  (二)普宁市辖区(含普宁华侨管理区)内15元;

  (三)其它县辖区(含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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