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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被拆迁人要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拆迁人不但要承担其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还要承担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拆迁人也可以在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时,规定该项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公益事业一般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社会公共性福利性非生产性事业。公益事业房屋不属经营性、收益性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以被拆除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补给人民币500元;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1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补给人民币600元;1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2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补给人民币800元;2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补给人民币1000元。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自搬迁之日起至房屋安置之日止(或按回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由拆迁人按其家庭常住户口,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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