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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废止《揭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5日)废止

揭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揭府[2002]115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揭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古城风貌。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揭阳市建设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揭阳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业务,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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