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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揭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揭府〔2001〕28号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揭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属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和大专、中专、技校残疾毕业生应优先录用并安排适当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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