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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

  (三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建设,逐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服务,实现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

  (三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基金管理及其他财经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保基金安全,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处理;参保人以各种非法手段骗取住院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停止参保人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组织领导

  (三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具体运作;各镇(乡)、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具体办理参保人的身份认证、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征收等工作。

  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教育、农业、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核定列入预算安排。

  (三十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十七)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其原有职能不变。

  八、其他事项

  (三十八)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揭府〔2007〕89号)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合并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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