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保险管理
(二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包干、年度结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按服务协议执行)。
参保人应在参保时选择一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如未选定的由经办机构按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就近确定一家。
(二十三)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异地就医,其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管理规定。
(二十四)参保人住院就医,须持参保证件到定点医院就诊(危、急病人不受此限制);需往市外转诊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负责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支付比例按市内相同级别医院支付。转诊手续不齐备,往异地就医的,按市外就医规定支付。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的,须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至三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我市相同级别医院支付。
(二十五)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出院时须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含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同步结算。
(二十六)参保人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限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参保证件和加盖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等就医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应由大额医疗保险承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大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按本项规定住院医疗费报销须在出院后6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七)参保人住院就医的时间跨自然年度但未缴纳下一个自然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截止时间为自然年度内的最后一日。
(二十八)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住院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把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要为参保人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定点医院使用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物和治疗时,要征得参保人同意方能使用,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