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益)构成。
(七)基金筹集。城乡居民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每人每年需缴纳医疗保险费3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及普通门诊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基金使用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所有保险基金均纳入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列帐,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普通门诊统筹基本医疗费用;
2、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
3、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医疗费用;
4、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九)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统筹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医疗待遇作出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缴费办法
(十)城乡居民按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申报参保,应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有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的机构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镇(街道)指定专门机构按年度一次性直接收取。
(十一) 财政补助参保人的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规定分担。对城镇户籍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除省级财政和当地社会医疗救助金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分担。
农村户籍的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财政或当地的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十二) 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拨,每年从财政专户中一次性直接划拨代缴。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账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五、医疗保险待遇
(十四)参保人按年度参保缴费后,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