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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办〔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及《揭阳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20号)、《揭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最终实现“全民医保”目标。
  (二)工作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法,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实施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纳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分别建帐,具体按揭府办〔2010〕65号文执行。

  三、基金筹集与使用

  (五)筹集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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