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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4.7雷电、冰雹、雷雨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雷雨大风预警信息,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消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调查、依据现场勘测数据、雷电监测资料、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图纸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做好灾害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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