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暴雨、干旱、高温、寒潮、霜冻、冰冻、暴雪、大风(雷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公安、民政、财政、安监、发改、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气象、环保、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交通、公路、经贸、物价、粮食、供销社、电信、供电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气象局,气象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发生全县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具体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寒潮、霜冻、冰冻、暴雪、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的,由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渔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专业监测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