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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公益性幼儿园按照区(市)县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公布新生名单。开学时间参照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第十二条 公益性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五城区和高新区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进行收费。其他区(市)县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益性幼儿园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明细须定期公布,按时结算。
  第十五条 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条件、时间以及申报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发〔2011〕128号)执行。

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规范办园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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