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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公益性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统筹发展。
  (一)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民政、工商、计生、公安、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更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创新公益性幼儿园发展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
  (三)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小区配套园、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以及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办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办分园、街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途径拓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
  (四)配合财政等部门,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幼儿园须达到《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其他区(市)县幼儿园须达到当地相应的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三)执行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满足公益性幼儿园条件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公益性幼儿园认定通知,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益性幼儿园须使用统一标识,并悬挂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6月上旬发布招生公告,公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益性幼儿园也须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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