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教发〔2011〕8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规范和指导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第四条 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