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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获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时应填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拟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六)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组织机构、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公司住所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期限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向公司所在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公安机关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人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现场核查,填写《保安服务公司现场核查表》(见附件4),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提出保安服务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所需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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