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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职责、保安服务的种类和对象、保安服务负责人和区域管理人、保安服务投诉、应急求助方法,保安员教育管理规定、门卫值班、巡查规定和保安服务奖惩规定等;

  (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明确执行巡逻、门卫、守护等岗位的责任,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技术服务管理的责任,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治安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保安员执勤、巡查交接班及登记岗位责任;

  (三)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员招录及聘用规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保安员岗前、岗中培训规定,保安员执勤、考勤规定,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保安员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国出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方投资或者合作的情况;

  (四)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填写《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保安服务公司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接受监督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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