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受辖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并报省级公安机关;
(四)受理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
(五)对辖区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辖区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五)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被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卫(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