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区实施方案文本;
(3)项目区1∶10000比例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区含复垦区和建设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图;
(5)项目区的地籍资料文件;
(6)复垦区的复垦方案;
(7)建设区的平面布置图;
(8)项目区矿山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
(9)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企业复垦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10)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评审论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确有必要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进行。
(二)用地报批
1.建设区须进行土地征收的,按申报建设用地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附经批准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使用“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进行区位调整,以建设用地申报,按占用规模整体审批。
2.征地补偿应根据占地实际类别,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县级人民政府与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征收的国有土地,应按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向矿山企业供地。
3.建设区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指导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进行总体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复垦
1.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复垦方案。
2.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足额筹措复垦资金,并将复垦资金纳入企业成本,专户列支,专款专用。
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山企业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管理台账,对建设区和复垦区土地进行专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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