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分工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方案的编制,并组件报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负责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负责政策指导、规模调控、项目方案审查、下达周转指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复垦验收,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方案上报国土资源部。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汇总本行政区内的矿业用地复垦规模、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等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企业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踏勘、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的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的职责划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的合力。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
有用地需求且自愿进行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的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项调查情况和申请用地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用地企业共同编制《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区地块组成和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需求量,并提出申请报告,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1.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用地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投资规模、扩建计划和用地计划等;
(2)用地矿山企业的土地利用现状,复垦区和建设区的范围、四至、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
(3)建设区总体规划,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4)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进度计划安排;
(5)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需求量以及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2.项目申报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含县及其各项目区申请的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