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11年7月)
为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模式,推动关闭矿山企业存量土地的整合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矿业用地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以部省合作协议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整合利用关闭矿山、废弃工矿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解决整合保留矿山企业升级改造用地的需求,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优化矿业用地布局。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依法合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封闭运行、总量平衡。按照“封闭运行、总量平衡、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将关闭矿山、废弃工矿拟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复垦区”)与整合保留矿山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区”)组成项目区,做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维护权益、共同促进。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障矿山企业用地需求的同时,要有效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履行告知、听证和发布公告的程序,充分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