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林权争议,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公正及时调处各类林权争议,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处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林权争议调处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相关程序调处。
2.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林权争议调处既要客观分析当时的历史条件,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3.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林权争议调处要积极引导争议双方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主动协商。
4.坚持保护资源、方便经营。林权争议调处要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便于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
5.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林权争议调处由各级人民政府总负责,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任务。本行政区影响重大的林权争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或指定下级人民政府调处。省直国有林场与当地市县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处,省直国有林局、林场积极参与,初步达成协议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积极给予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