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研究及水文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编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定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专门的防治水设计;定期开展矿井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预防和治理措施。建立完善各类防治水的原始记录、台账、卡片、图纸等基础地质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长期保存。

  六、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水设备和管路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要开展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要定期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熟悉避水灾路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防范水害事故能力。

  八、要加强矿井防治水的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掘进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严格验收考核,保证探水效果可靠性,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要制订并执行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处置方案必须制订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一次救灾演练。严格按照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作业,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采取防止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有透水征兆时,现场负责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将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发现水情危急时,要立即向煤矿企业总调度室汇报,并立即启动本矿井的水害应急预案,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确保人员安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