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储备粮或省储备粮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市、县(市、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 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省指挥部可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 物资保障
6.3.1 粮食储备
省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省、市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进一步优化省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重点保证太原、大同、阳泉、朔州4个工业城市,吕梁、忻州部分灾荒频繁县、区,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省储备粮需要。要根据应急需要,在现有储备粮库存中,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储备和小包装食油储备,确保全省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