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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4.2.4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省指挥部。

  4.3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信息时,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省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内网)报送。

  接到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省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省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省指挥部要在4小时内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4 应急处置

  4.4.1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实行省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市粮食应急机构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第一时间迅速上报。

  (2)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执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2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1时、17时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省储备粮数量在2.5万吨、省储备油1000吨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省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订动用省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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