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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5)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

  2.4.5 资金核算组

  牵头单位:省粮食局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主要职责:

  (1)落实省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粮食应急物资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动用省储备粮或省储备粮不足时,需要进口、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的审核和清算。

  (4)清算应急粮食占用贷款。

  (5)落实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5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本市、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省粮食指挥部进行调控。省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县(市、区)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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