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八条规定
(长政发〔2005〕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全县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工作,管理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租赁、出让等处置行为,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负责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核定和收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严格处置审批权限。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原值,下同)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 规范处置程序。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申报。审批、评估、进场公开交易等程序规范运作。国家资产的报损、报废,须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闲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调拨;国有资产的担保和抵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产权出让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采取拍卖、招标、挂牌出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对国有资产产权不确定的应当先确权,权属不明晰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完善"非转经"管理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市垂直管理的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提供资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并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单位财务部门对这部分资产、资金必须单独记载和核算。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资金的单位按季申报、缴纳,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