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八条规定
(长政发[2004]119号)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国务院[1987]国发58号《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处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实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查制度。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
《会计法》和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收支审批、各项开支标准、财产物资的取得、领用和使用、财务监督管理以及人、车、会、话、水电、接待等重点支出项目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明细帐必须涵盖所有具体财务事项的各项内容;其他辅助性账簿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但必须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登记台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及时、完整。严格按照
《会计法》并和行业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对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严禁白条入帐。认真落实单位财务公开制度: 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