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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救助办法


  第九条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必须严格执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以《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为依据,确定并发症等级。

  第十条 经鉴定确认的节育并发症患者由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发给《节育并发症证明》。

  第十一条 对自治县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有争议的,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检查鉴定。

  第十二条 医疗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操作规范》引发节育手术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节育并发症患者按以下办法实施免费治疗。

  (一)节育并发症的日常治疗采用进站治疗和分等定额补助的方式。选择进站治疗方式的,统一在自治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治疗,每季度报销一次往返车费。选择分等定额补助方式的,一等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等每月不低于80元,三等每月不低于60元,四等每月不低于50元。

  (二)节育并发症患者经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或乡(镇)医生诊断,需要在自治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住站治疗的,免收全部医疗费、住院费等直接费用。在当地卫生院住院医疗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住院费。

  前款关于免费治疗和分等定额补助的规定,自鉴定确认之月起执行。外县迁入的患者,自迁入之月起执行。节育并发症治愈者、迁出和死亡者,从发生的次月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节育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节育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解决。对中、重度并发症家庭和轻度并发症中的困难户,应优先纳入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低保。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因患节育并发症不能正常上班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有关工伤的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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