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救助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节育并发症”)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节育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健康及家庭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育并发症的管理和服务由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民政、卫生、公安、司法、信访、工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农业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自治县的节育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扶助等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四条 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要对受术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掌握适应症,排除禁忌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 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要严格执行手术操作常规,无菌操作,避免感染,细心、轻巧、准确,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 医疗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节育手术后,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严格执行定期随访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地进行医学技术处理,并逐级报告。
第七条 自治县设立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有关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负责节育并发症的鉴定组织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节育并发症技术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由患者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在当地卫生院初步诊断后,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派员护送到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