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业事业单位:
《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株洲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并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依法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承担统计工作;或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统计代理机构代理统计工作,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与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主任统计师或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承担、协调单位各职能部门专项统计工作;生产、销售、劳资、技术等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承担部门专项统计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统计工作。
(二)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全面履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赋予的法定义务,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参与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
(五)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物质条件,并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审、处理、传输、存储和提供等全过程的自动化。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统计普法、继续教育等统计业务培训。其中: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