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株洲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株洲市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缴费档次根据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同时区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元。对缴费100元的参保人,省、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省财政补贴外的缺口由区财政承担。以此为基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区财政相应增加5元补贴,超过500元档次以上的缴费,按500元的缴费档次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