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底,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较2010年静态削减8.4%和12.2%。
三、水污染治理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工程措施
1.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市政管网建设工程。按照《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实现主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2011年建成第十、第十一、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2012年建成第六污水处理厂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3年建成第一、第四、长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所有城市新区都要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
加快排水和再生水管网建设,新建改造城市排水管网676公里,加快实施城市排水分流改造和城市排水干管及雨水出水口管道工程,到2015年,完成建成区雨、污管网分流工程。
2.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提标工程。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现有、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1)。
3.凡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大学园区、工业园区、餐饮服务区等建设项目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回用工程。
4.加快推进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5年全市重点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厂。
5.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到2015年,全市建设和投运2-3家污泥处置项目,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步入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轨道。
6.实施“引沣入(氵+皂)”等调水工程和入渭支流、排污渠人工湿地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渭河西安段水环境质量。
(二)结构调整措施
1.进一步压缩造纸等高排污企业数量。到2015年底,全市造纸企业数量控制在5家左右,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一年内3次(含3次)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关闭。沣渭新区内所有造纸企业于2013年底前全部关闭。
2.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淘汰关闭。发改、环保、土地、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把企业准入审批关,禁止新建造纸、制革、焦化、漂染等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果汁、化工、酒精、酿造、油脂等产业发展规模,没有环境容量和总量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此类项目。
(三)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环评批复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审批,不予批准建设用地、不发营业执照、不予供电。对城市规划范围内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项目、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不能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减污或增产减污目标的,不允许建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得再批办新建、改扩建项目。
2.严格执行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或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应依法关闭。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制度,对没有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县、行业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
3.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及超标、超总量排污。对于不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停止审批该单位新、扩、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再出具任何环保证明,工商部门不予年审营业执照,并按违反环保法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