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回访,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法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
  案件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访: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四)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回访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案件回访有以下内容:
  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是否有弄虚作假、办人情案等违法行为。向案件当事人宣传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了解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案件回访一般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回访。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回访。
  第八条 案件回访可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