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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四项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事前提示的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处罚后违法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加强行政指导,推行说理式执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中指导,是指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或帮助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的活动。
  第三条 事中指导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向被处罚对象分析违法原因,责令其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第五条 行政指导由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级法制机构给予指导、帮助。
  第六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指导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二)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四)依法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加强行政指导,积极督促和帮助被处罚对象完成整改。
  第十条 执法人员必须认真、严谨地履行事中指导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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