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销毁记录,并做好现场照片拍摄或录像工作。销毁记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执行人员等。
第九条 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拍卖和处理的物品由办公室建档备查。
第十条 执法机构需保留一定数量的罚没物品作为陈列样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分管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罚没物品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减免罚没物品,不得隐瞒、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物品。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索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行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取得行政许可后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发放各类行政许可、进行管理服务及巡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通过媒体或粘贴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的,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粘贴、设置。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制作,内容涵盖有关法律规定和提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