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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四项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豫交法〔2011〕1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号和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17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办公室关于八个重点部门深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求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1〕70号)文件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防止罚没物品的流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罚没物品的处理实行收缴、保管和处理人员分开负责制度。
  第三条 罚没物品应指定地点保存,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做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
  第四条 罚没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便于查看、保管及清理。
  第五条 罚没物品应在48小时内移交给单位仓库保管人员。保管人员按照《物品登记保存清单》核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逐一验收登记、签字入库,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罚没的物品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开具罚没收据。
  第七条 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讨论记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失效、变质的物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由法制机构、办公室派人负责监督销毁,保管人员应填写《罚没物品处理清单》,由执行销毁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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