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武当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武当质量奖评定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议表决武当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审定武当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武当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受理武当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及社会责任等;
(六)向专家评委会报告武当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县(市、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武当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质量工作成绩和品牌优势突出;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武当质量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