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5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140万平方米,进一步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体系及激励机制。
(四)加快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从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入手,加快完善符合我市特点的评价标准体系,强化评价机制,推广评价标识制度,组织申报节地、节水、节材绿色建筑。“十二五”期间建设省级、市级绿色建筑示范小区20个。
加快绿色建筑和低碳技术开发和推广,逐步完善再生水回用的技术应用标准,逐步推进西安市再生水回用小区建设,加强对再生水回用实施情况的监管检查。
(五)加强建筑能耗监控体系的建设
逐步完善西安市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测点和市级建筑能耗动态监测与控制系统,完善能源分析、诊断、评价和公示等各项制度,促进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和改造。
2011年-2012年,完成70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
2013年-2015年,完成110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
同时,不断扩展能耗监控范围,从建筑运行能耗监控延伸至建筑工地降耗监控,探索建立建筑工地以耗电监控为主的节能降耗远程监控系统,实现监控手段革新,同步完善建筑施工节能降耗长效机制,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降耗监管制度,对凡未采取相关节能措施和不执行节能降耗相关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检查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建筑业施工用电能耗不断下降。
(六)强化建筑节能材料的准入和市场监督体系
为加强我市节能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质量管理,凡西安市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外埠进入的节能墙体材料、节能产品,要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备案审查、市场管理。对未经认定、推广、备案的节能墙体材料、节能产品以及未申请进行分部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整改,同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至“十二五”末,通过各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节约标准煤100万吨左右,减排二氧化碳约26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约2万吨,减少粉尘约1万吨。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目标,将采取下列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组织建设,激发机制体制活力
在市政府和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区县、各开发区积极性,并协调各区县、各开发区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和机构到位,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