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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三)原则上企业、行业协会和各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呈送请示和报告(市有关企业除外)。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应当由所属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直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时,应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各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或按行业管理规定由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

  五、实行信息化追踪管理。“请示”类公文由文书处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登记后输入办公厅办公业务内网,加盖“公文办件章”(见附件1)后交相关处(室),按《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公文传批传阅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文书处将根据办理时限及时提示督促各处(室)按时办结,并每月对办件的办理时限情况予以通报。

  六、实行“领导文号章”管理。各处(室)收到公文、填写拟办意见后,依次在公文处理笺上加盖“领导文号章”(见附件1),按公文批转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呈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市长、市长签批。涉及市长签批的公文,统一交秘书一处登记呈送。

  七、实行归档管理。公文传批完毕后,由承办处(室)将领导批示复印件分发报文单位,原件及时交文书处(监察、人事部门涉及干部人事类公文签批件和公安、国安部门的特殊公文除外)。文书处将办理结果输入办公业务内网,原件加盖存档章后归档(部门需用领导批示原件办理相关业务时,在文书处办理借用手续)。

  八、严格保密规定。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报送程序上报,同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须标明份数和序号。

  九、严格规范公文审查程序。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之前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法制局书面审查意见。

  十、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对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区、市、县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区、市、县和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转办要求以函的格式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反馈意见,同时在公文中注明转办文号。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反馈意见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各单位办理公文的回复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文稿)应当以单位名义上报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不得以机关内部处(室)名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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