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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市有关企业:

  自《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的暂行办法》(筑府办发〔2006〕3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不通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有的一文多事、一文多报;有的请示事项不明确、不具体;有的报送渠道和方式不规范等。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提高市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党办函〔2011〕20号)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渠道。各级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统一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书处收文。

  二、规范公文格式。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公文用纸采用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标准A4型纸张,不得以内部信函等方式报送。报送公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请示”类公文必须通过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送(涉密公文除外),附件可以通过纸质报送。

  三、规范使用文种。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对“报告”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不予处理;“请示”类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须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单列、明确、具体。

  四、规范报送程序。
  (一)除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国家安全等部门的重要涉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到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应退回呈报单位,并要求呈报单位按相关规定行文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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