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探索实行森林采伐由蓄积量、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蓄积量单项控制,人工林皆伐按照采伐面积控制的管理制度。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涉及运输的由区县林业部门依据村、乡镇、街办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木材运输证。区县以上(含区县)人民政府规划造林林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指标在“五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及低效林改造,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
2.放宽林木采伐管理政策。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原料林,按照经营者自主确定的采伐年龄编制采伐限额,保证采伐所需指标。对于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采伐木材数量须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由乡镇、街办林业工作站监督实施。对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不得进行采伐。对天然林严格控制皆伐,采伐指标实行公示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3.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对于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林木需要采伐时,可由当地的乡镇、街办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要结合当地条件、特色产品和市场需求,主抓一批不同类型的林下产业示范园区,培育特色基地,创建优势品牌,要加大科技投入,搞好技术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搞好政策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要适当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支持林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经营技术推广。对发展林下种、养殖业复合经营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由市财政适当给予奖励补助。
(四)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建立市、区县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由市、区县财政适当进行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对偏远山区加大支持力度。
(五)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投放,制定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意见,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林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建立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制度,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担保、抵押、入股等制度。探索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财政和保险经办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并配合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积极引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者自愿投保,不得强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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