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有序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除转让以外,可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商品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森林经营者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造林和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原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当征得林权共有人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的,流转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流转的程序、价格、期限要作为公示的主要内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报乡镇、街办政府批准,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可以由流转双方按市场价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集体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林地所有者的同意,或按双方约定进行。同等条件下林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并将书面合同报乡镇政府、街办和区县林业部门归档保存。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林权流转,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林权流转要坚持自愿原则。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经营者自主流转林权,也不得强迫经营者流转林权,对于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切实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或生产生活对所承包山林依赖性强的农户,要引导其不能一次性转让承包的全部山林,以免因失山失地造成其生活困难。对于合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利用林地空间适当建造林业管护用房。
3.规范林权流转收益。已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转让方所有,或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二)改革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的经营方向和目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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