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和取暖费由孤儿所在的机构承担。社会散居孤儿和机构内养育孤儿在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所发生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由儿童所在的教育机构予以免除。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寄宿孤儿,全部纳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要减免其入学费用。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按就近原则入读当地学校。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将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就业援助规定条件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顺利就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奖励等扶持政策。对于符合征兵条件的成年孤儿,人武部门要优先应征入伍。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由残联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辅助金。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适当减免租金。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