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寄养。由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由福利机构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寄养养育费用补贴和寄养劳务补贴,寄养劳务补贴按每名儿童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寄养劳务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寄养劳务补贴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情况,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后,适时调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促进孤儿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收养孤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贵阳市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并建立孤残儿童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的供养经费,市级机构内养育孤儿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由所在区级财政承担。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要根据自身实际,做好孤儿信息统计工作,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流程,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被依法收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孤儿就业的,停止政府保障。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机构养育孤儿住院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城市分散供养孤儿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未成年子女待遇;农村孤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农村“五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孤儿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市儿童福利院要为院内养育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可为区域内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对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要及时注册,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孤儿,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科技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孤儿医疗康复保障的科技支撑工作。民政部门要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