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
(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局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
(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执行;
(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
(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
(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
(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