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1.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2.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3.负责土地储备项目融资;4.配合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评审;5.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6.提供新增耕地指标。
市财政局:1.为土地储备融资提供服务,匹配相应融资项目资本金,及时办理银行开户、贷款规模批复等相关融资所需手续;2.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土地储备机构制定财务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价格;4.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及防止土地竞得人拖欠地价款的相关工作;5.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成本,保障储备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6.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相关费用;7.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工作奖惩机制,调动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市国土资源局:1.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协调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报批、征地补偿、供应交易等工作;2.负责对闲置用地的清理,达到条件的进行收回;3.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土地储备融资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探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办理;4.做好储备土地供应价款的收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让价款;5.负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审批和服务工作;6.负责出让底价的确定。
市规划局:1.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负责提供前期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划保障,明确规划储备土地范围,做好规划储备范围内土地的规划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控制;2.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片区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3.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