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物业管理的相关约定。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有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吉林市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入住后,下月起不再享受。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国有产权部分在允许上市前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允许上市后,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向使用人收取廉租租金,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具体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产权份额于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产权部分由按份共有购买人缴纳,国有产权应承担部分从出售共有产权售房款中列支。低保家庭可缓缴或减半收取,低收入家庭需足额缴纳。
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回购和配建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为主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允许“以工代费”,利用一些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以“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经营方式可以采用盈利与非盈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购买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可采取奖励机制,引导和促使这些家庭缴纳各项费用。在购买时要签订协议,以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既不出工又不足额缴费的家庭,用每年欠缴的各项费用充抵共有产权份额。
对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物业费和房费等各项费用的家庭,可以采取“持票报销”的奖励政策减免部分费用,保障对象每年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销50%--70%的费用,报销所需资金从国有部分的租金减免补贴资金支出。保障家庭收入状况不符合保障条件时不再享受此项政策。